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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的侵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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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患者的侵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精神病患者的侵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精神病患者的侵權責任承擔是需要有監護人承擔。《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除外。”

2、經法院認定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爲的,如其本身有財產,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民事責任。

3、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該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順序確定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員會、村委員會同意也可擔任監護人。如沒有上述人員,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對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理?

對精神病人犯罪區分情況對待:

1、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與常人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負刑事責任,但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3、經法定程序確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不負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但如果其實施的是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則由法院作出是否對其強制醫療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將其送交強制醫療,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方能解除。

精神病人在我們國家是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因此精神病患者如果存在着民事侵權行爲的話,那麼應當是由其監護人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這一點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說承擔相關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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