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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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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提出?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提出?

發生醫療事故,患者或者醫療機構應當先向縣級以上衛生局呈送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再由該衛生局移交市級或者省管縣(市)的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首次鑑定。當事人對這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後由該衛生局移送省醫學會再次進行鑑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要滿足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爲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4、危害行爲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是經過考覈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爲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事故後有一套處理流程,醫院方面推卸責任的,患者可以申請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透過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來明確醫療事故責任。如果能確定屬於醫療事故,則醫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醫院承擔全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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