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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限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終止的約定,屬於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8號檔案第11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據此,不管債權人是否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未完成,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不能免除;即使債權人已經主張過權利,但保證期間仍然存在,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再次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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