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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債務分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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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夥人間的連帶責任承擔是有期限的,債權人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合夥企業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合夥企業債務分配標準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