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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僅限於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債權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也稱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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