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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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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擔保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動產擔保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物權一般分爲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質權:又稱質押,指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 動產擔保特權的司法解釋

動產擔保權是借款方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動產作爲履行債務的還款保證。動產分爲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兩種,前者如船舶、航空器、設備、商品、存貨等,後者如合同、特許證、股份及其他證券、應收賬、保險單、銀行帳戶等。動產擔保權一般分爲佔有性擔保權即動產質權和非佔有性擔保權即動產抵押權兩種。各國法律對動產擔保權成立形式,一般都有明確規定。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法律一般都要求非佔有性的動產擔保權協議以書面形式表示。佔有性的動產擔保權協議則依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而有不同要求,一般是有形動產作擔保需書面形式的協議,無形動產則一般無需書面協議。

動產擔保物權的認定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來進行確定,在進行動產擔保特權認定時,首先要對動產的相關類型和可擔保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另外還需要對擔保的情況進行明確,涉及到擔保特權的,需要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相關資訊進行明確,並簽訂有關協議,避免發生違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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