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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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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是是否是爲家庭生活所必須欠下的債務。
個人債務具體包括: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私自籌資、並去投資,且投資以後的取得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那麼該借款也是個人借款。
3、一方根據遺囑所得一筆財產,且明確贈與該方,但因所得財產的也附加一部分債務,那麼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
4、原爲夫妻共同債務,婚後雙方可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如果是債權人不知道這個約定的,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形成的債務,比如說賭博、吸毒、酗酒等,這樣構成的債務是一方債務。
5、一方違法犯罪,或者侵權行爲或違章罰款,該類情況如果另一方不願意承擔,可認定爲一方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