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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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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是什麼

一、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是什麼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先訴抗辯權只適用於一般保證,對於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於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於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限屆至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先請求債務人履行,此時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清償次序有先後之分,其中債務人是第一次序,保證人爲第二次序。所以,先訴抗辯權只存在於一般保證中。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法律效果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綜上,先訴抗辯權其實質在於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後訴利益”,即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責任有順序之分,先訴抗辯權其中主債務人是第一順序,保證人則是第二順序,因此,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先訴抗辯權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先訴抗辯權纔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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