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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原借款的日期,但要註明該借條屬於補寫的,如“本人於_年_月_日向__借得(人民幣),借條寫於_年_月_日,特此證明”,如果以後對方不還錢的話,打官司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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