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經濟>債權債務>債務債權>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普法知識館 人氣:1.43W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觀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各國立法例及學說,見解不一。最高法院認爲,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時,可以適當放寬該構成要件,不必要求債務履行期必須屆滿。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爲,且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處分行爲可分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這裏僅指法律上的處分,因爲能成爲撤銷權標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爲,並且還僅限於債權行爲,物權行爲是否可撤銷,目前有爭議。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爲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爲並沒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屬於法律上的當然無效的行爲,債權人對於這些行爲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爲,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二、主觀要件

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爲時,必須有惡意。在債務人實施無償行爲,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沒有支付對價,因此可以推定債務人實施該行爲是爲了減少其責任財產,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這種推定在法律上稱爲惡意推定”)。除非債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的這一行爲並未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推翻這種推定。在有償行爲場合中,如何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惡意,一般存在觀念主義和意思主義兩種主張。觀念主義認爲,債務人的惡意是指債務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履行無資力從而有害於債權的後果具有一定的認爲,不必有詐害的意思;而意思主義認爲,不僅要有一定的認識,而且主觀上要有詐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說要有詐害債權人的意圖。

我國《合同法》基本上採取觀念主義,其中對於債務人的惡意,只要舉證債務人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行爲,就足以表明其主觀有惡意。而對於受讓人的惡意,則一般僅要求舉證其知道明顯的低價”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更不應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等。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可以分爲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是有可能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這個也成爲了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如果債務人有一定的資產,他的財產可以償還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爲,債權人也是不能行使撤銷權的。

TAG標籤:#撤銷權 #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