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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徵收補償纔是合理公平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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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的徵收補償纔是合理公平的補償?

什麼樣的徵收補償纔是合理公平的補償?

1、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該條規定在實踐中所應體現出來的表現是:對於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等相關重大決策問題都需要徵詢多方面的意見,保障被徵收人的意見權、監督權等;

還有在整個徵收拆遷過程中,徵收方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開展。如果有違法違規的行政操作侵害了被徵收人利益,也必須保障被徵收人法律救濟途徑的通暢可靠,比如複議、訴訟等;

再者,對於徵收拆遷的最終補償結果,也應保證全方位公開。也就是最後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要經得起各方面的拷問和審查

2、搬遷後提高或者保持現有的生活水平

什麼是公平合理的補償?簡單點說就是至少要保證土地房屋

被徵收拆遷之後,所得到的補償足以保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條件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纔是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在以往政府檔案中也都明確提出,確保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根據該條例可以明確,你的現有生活水準是衡量拆遷補償價款的標準。搬遷不能降低你的生活水準。如果降低了,是有違公平、公正的。被拆遷人可以據此進行法律維權或者協商來提高補償價格。

3、合理是指一定要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實施後,明確了徵收房屋應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目的是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堅持先拿到協議約定的補償費用後再搬遷,要不然後期很可能會出現問題。這也是造成最終的拆遷補償價格偏低或者不合理的一個緣由。

對於合理公平的徵地補償政策政府部門有絕對的解釋權,而且已經正是向社會各界公佈的徵地補償方案几乎不存在着重新修改的可能性,除非項目規劃出現了什麼變動。所謂合理公平的徵地補償並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畢竟每個人對待徵地補償的看法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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