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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拆遷糾紛是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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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拆遷糾紛是由誰負責

一、遇上拆遷糾紛是由誰負責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爲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爲被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二、拆遷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解決方式可以使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1.我國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通常是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

2.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在合同雙方簽訂了拆遷合同之後,因各種原因產生爭議或出現違規行爲時,首先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解決,若是協商未果,則可以透過相關仲裁機關進行裁決,若是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方勝訴則可強制執行。

如果拆遷合同出現了糾紛,一般可以使用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等方式進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起訴,但是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明確自己的訴求才可以。

三、拆遷安置合同的產權糾紛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實踐中,大部分的拆遷安置合同都對新建安置用房的產權進行了約定。在處理雙方因安置房產權發生糾紛時,合同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但合同對新建安置用房沒有產權約定的,應按拆遷時的法規處理。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但對已進行了作價補償的,就不能再進行產權調換。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爲析產案件另案處理。拆除房屋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既不能作產權調換,也不能進行補償。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當時城市規劃部門認爲不屬於嚴重違反城市規劃,只是做了罰款處罰,而房屋所有人又補辦了有關手續的,該房則由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建築,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如果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拆遷人依法應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對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出現拆遷糾紛的話,雙方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進行協商,這種行爲可以避免雙方出現更加激流的矛盾。如果雙方都沒有辦法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協商成功,那麼可以請第三方平臺過來協商調解,實在不行的話,可以直接起訴至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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