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宿州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解決?
在宿遷,拆遷補償糾紛可以透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在宿州拆遷補償糾紛提起行政訴訟需準備哪些材料?
1、原被告雙方訴訟主體資格證明檔案;
2、涉訴房屋拆遷行政依據的有關資料;
3、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償費、變更、解除合同協議等;
4、屬於二次安置的,提供臨搬遷房屋的狀況證明材料;對於回遷的,應提供回遷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5、已支付或領取臨時安置補貼等相關費用的憑證;
6、與訴訟請求或者當事人的主張相關的其他的證據材料;
7、當事人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加一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複印件份數,對證據材料原件,當事人應當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訴訟時提交。
三、在宿州拆遷補償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個房屋拆遷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徵地補償有糾紛的,需要透過法定方式解決,如果被拆遷戶已經和徵地主管單位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並且徵地主管單位也支付了徵地補償金,被拆遷人領到徵地補償金以後又拒不配合拆遷工作的,徵地主管單位是可以依法申請強制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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