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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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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工作涉及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他們是房屋拆遷的當事人。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這些當事人享有哪些法定的權利與義務?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爲您提供關於拆遷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考。

拆遷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房屋拆遷工作涉及房屋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他們是房屋拆遷的當事人。

房屋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即:有資格參與房屋拆遷活動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擁有被拆除房屋的產權所有的個人和單位,所有權人以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爲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人共有。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對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承租人有兩種類型:

1、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承租人;

2、按市場價格雙方協商確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遷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爲準。

房屋拆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一、房屋拆遷人的權利有以下四點:

1.被拆遷人、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承租人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相應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在裁決、仲裁或判決規定的期限期內仍未搬遷的,可以申請實施強遷。

二、房屋拆遷人的義務:

1、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拆遷補償安置;

2、協議簽訂後,在房屋被拆遷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後,纔可以實施拆房活動;

3、通知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含空關房屋所有人);

4、對無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被拆遷人、承租人的權利:

1、獲得拆遷補償安置的權利;

2、有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

3、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向區、縣房地局申請裁決,不服裁決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被拆遷人、承租人的義務:在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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