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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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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的程序具體如下:

1、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到受理視窗申請登記。

2、地籍股辦理權屬調查和審覈,需要進行地籍測繪的,由申請人自行委託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繪。

3、到視窗辦理,資料齊全的立即受理。

4、對已批准的事項辦理登記。

5、頒發土地證書。

二、什麼是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是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並記入登記簿的行爲,

(一)異議登記的兩個條件

1、利害關係人未能辦理更正登記。

2、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申請。

(二)異議登記的辦理

1、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的申請時,登記機構應辦理異議登記。

2、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異議登記的效力

1、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若登記名義人爲真正的物權人,真正物權人之處分行爲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

三、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更正登記,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註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後,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土地權利人認爲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係人認爲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檔案,申請更正登記。

2、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辦理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異議登記手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證實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等的材料,通常來說,只要提交的材料齊全,異議登記請求一般都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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