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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中的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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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訴訟是指當事人在提起的訴訟獲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後,又基於同一標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案件審判實務中,對於“重複起訴”的認定採取瞭如下識別標準:“對於重複起訴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駁回起訴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
如果當事人兩次起訴的具體訴訟請求相互不能涵蓋和替代,則應當認定爲不屬於重複起訴。
總之,應當受理的不予受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屬於違法行爲,不應當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同樣屬於違法行爲。
因此,對於審判實踐中遇到當事人重複起訴的情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根據上述意見,判斷是否屬於重複訴訟,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商標侵權案中的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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