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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及時刪除後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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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及時刪除後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即便刪除,一樣還要承擔責任,只要著作權人保留了公開該文章的證據,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不過,及時刪除侵權文章,屬於民法上主動停止侵害的行爲,有助於減少侵權行爲帶來的不良後果,相對而言,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隨之減輕。

依《著作權法》第46條之規定,對於以下侵權行爲,應視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腦軟件、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O.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另依《著作權法》第47條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綜上所述,如果有上述屬於侵權侵犯著作權的行爲的話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算是當事人主動把這個侵權行爲停止或把已公佈出去的內容刪除的話,一旦這個著作權人有保留相關的證據的話一樣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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