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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侵權判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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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侵權判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商標權的侵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不屬於侵犯商標權的行爲

(一)、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爲。

正當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爲,因其使用的對象不是商標,只是與商標相同的符號,因此並非屬於侵犯商標權的行爲。構成正當使用行爲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使用出於善意,不是作爲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使用只是爲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包括說明或描述自己製造的商品、自己銷售的商標權人的商品等情況。下列幾種情形屬於正當使用行爲:使用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行爲;使用註冊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質、用途、質量、主要原料、種類及其他特徵的標誌的行爲;在銷售商品時,爲說明來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規範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的行爲;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行爲等。

(二)、商標的通用化。

這涉及到通用名稱的認定問題,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本行業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應該是國家或者某一行業所共用的,僅爲某一區域所使用的名稱不屬於通用名稱,並應該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的根本區別。他人將已經通用化的商標標識在已通用化的範圍內使用而不是作爲商標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

(三)、將保護期限屆滿的外觀設計專利或者作品註冊爲商標的行爲。

當事人在自己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前後將其外觀設計或者作品或其一部分註冊成商標,在專利權或者著作權保護期屆滿後起訴他人實施其外觀設計或者使用其作品構成侵犯其商標權的,因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後,外觀設計或者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因而,他人實施該外觀設計或者使用該作品,不構成對原權利人專利權或者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侵犯。

商標權侵權是一種違法行爲,侵權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侵權人需要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而定,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抄襲商標,或者是未經允許利用商標銷售的行爲都屬於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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