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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實施許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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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後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給專利權合理的使用費。強制許可的對象僅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不包括外觀設計。爲了保障公共利益,國家在保護個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上也會對其作出一些強制性實施的規定。那麼,專利強制實施許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和條文,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專利強制實施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後,任何單位可以依照本條,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也就是說,從專利被授權之日起三年後,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在以合理的條件並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時,可以提出強制許可請求。

二、專利權的期限是多久

1.根據1992年12月31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原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爲自申請日起的15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爲自申請日起的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

2.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修訂後的專利法,即: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爲自申請日起算的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爲自申請日起算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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