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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爲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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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爲,其實指的就是在某項專利權的有效期限之內,行爲人在沒有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之下,又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出於營利的目的來實施了他人專利的一種違法行爲

專利侵權行爲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專利侵權行爲所表現出來的特徵是:

一是侵害的對象一定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行爲的發生必須是要以有效的專利作爲前提的,對於那些在授權以前的技術,或者是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又或者是被專利權人主動放棄了的專利,以及專利期限已經滿了的技術,不會構成侵權行爲。

二是必須存在有侵害行爲,也就是說在客觀的層面上侵害他人專利的這一行爲已經實施了。

三是以生產或者是經營作爲目的。如果不是出於生產或者實施的目的,則不能構成侵權。

四是違反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行爲人在實施侵權行爲的時候,是沒有得到相應的許可,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專利侵權的行爲一般會分爲直接或間接侵權兩大類:

直接侵權的行爲,說的是直接由行爲人所實施的侵犯專利權的一系列行爲,其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製造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二種是使用了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三種是許諾並且銷售了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四種是銷售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五種是進口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六種是使用了專利的方法,以及透過一系列手段直接獲得了產品的行爲;

第七種是假冒其他人專利的行爲。

而間接侵權,指的則是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雖然不能直接侵犯到他人享有的專利權,卻透過教唆或誘導等一系列手段,幫別其他的人是實施受保護的專利,發生了直接性質的侵權行爲。在主觀層面上,行爲人存在着故意,在客觀層面上,爲他人實施侵權行爲提供了必要性之的條件。

專利侵權行爲一般需要承擔以下三種責任:

第一種責任是行政責任。對於專利侵權的行爲,負責專利方面工作的部門是有權力責令侵權的行爲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爲,並且要求其立即改正並且繳納一定罰款的。

第二種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所包含的內容較多,一是要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種種侵權行爲;二是賠償損失,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可以按照專利權人受到的損失來定,也可以按照行爲人透過侵害行爲所獲得的收入來定,還可根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標準來進行確定;三是要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爲發生的時候,給專利產品造成了商譽損害的,侵權的行爲人應該要採取比較恰當的方式來消除這一負面影響,承認自己所犯下的侵權行爲。

第三種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爲人假冒他人的專利,並且情節還嚴重的話,是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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