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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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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作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文字作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文字作品的保護期限主要是: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

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相關規定

第七條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爲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資訊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爲未發出。

第十一條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透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爲,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資訊服務活動中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資訊服務活動中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透過互聯網向公衆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綜上所述,對於公民透過自身的努力設計或者研究出來的文字作品只要經過了著作權的登記,就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得到絕對地保護的,但是在保護過期之後就會向公衆放開使用的權利,而文字作品的所有人也不能因爲他人的使用而得到有償回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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