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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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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嗎?

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嗎?

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屬於侵權糾紛,如果是權屬爭議,則屬於行政案件;如果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那麼就是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很多人關於耕地的一些補償款項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說已經按照合法的方式獲得的徵收土地補償款的話,就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獲得,並且如果有他人侵犯該補償款項是屬於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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