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罪名庫>妨害司法罪>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普法知識館 人氣:2.84W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二、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

二者的主要區別: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TAG標籤:#包庇罪 #窩藏 #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