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