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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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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
一、對於已被判處死刑的,在執行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停止執行並且依法改判。
二、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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