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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行政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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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該罪的,依照上述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並不必然構成犯罪,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而對於一般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拘禁行政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