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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根據法律規定,罰金是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和責任,應該在判決生效後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罰金是刑事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其表現形式以判決書的形式確定。罰金的執行是以生效判決為準的。《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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