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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鑑定期間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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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期間,如果強制措施期限屆滿或者嫌疑人的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批准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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