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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中行人闖紅燈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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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中行人闖紅燈怎麼處罰?

交通中行人闖紅燈怎麼處罰?

行人闖紅燈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行人闖紅燈被撞是誰的責任

目前,法律界對於行人闖紅燈時在人行道斑馬線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機動車無過錯仍存在較大的爭議。而根據以往的判決,斑馬線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一般更多偏向弱者。即使行人闖了紅燈,仍會判機動車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如果行人是因闖紅燈被撞的話,從道路交通規則而言,機動車屬於無過錯方。如果有明顯的證據例如監控錄像,能重現當時的場景,證明機動車無過錯的話,機動車就可能只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行人闖紅燈需要禮讓嗎?

第一、行人闖紅燈屬於交通違法行為。斑馬線上行人雖享有優先路權,但並不代表不需要任何規則約束。行人自覺走人行橫道並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這不僅是遵守法律規定,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負責之舉!

第二、禮讓行人是“禮”更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當駕駛員駕車途經十字路口時,前方人行橫道上有行人正在闖紅燈通行,此時駕駛員有兩種選擇,一是繼續行駛,鳴笛警示,迫使行人停下來;二是停車讓行,讓行人先通行。兩種選擇不同的後果是,如繼續行駛,就可能發生險情甚至導致事故發生。如停車讓行,雖然會使自己及後方車輛通行暫緩和失序,但行人卻可安全通過。如駕駛員繼續行駛,一旦發生事故,必定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對於路段或路口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行人闖紅燈橫過馬路,而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未停車避讓的不屬於不禮讓斑馬線的交通違法行為。

現實生活中,隨處可見的不文明行為很多,行人闖紅燈是違規行為,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作為機動車駕駛者是需要禮讓行人的,如果司機不避讓的話,很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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