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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緻死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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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緻死怎麼量刑?
交通事故逃逸緻死怎麼量刑?

一、交通事故逃逸緻死怎麼量刑?

一般是從重處罰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脱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

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按照我國法律上的常規判法是要受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打,但是最嚴重的也會同故意殺人罪一樣定性。

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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