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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職務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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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中職務行為如何認定?

一、侵權責任法中職務行為如何認定?

1、《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據《民法典》可以結合以下方面來認定職務行為:

(1)是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僱傭關係的工作人員所為。

(2)是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3)是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4)是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繫,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僱主僱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2、職務行為的特點:

(1)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2)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3)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二、會被認定為是職務行為的具體情形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註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註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在離開公司後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於離開公司後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築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註明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因他人實施違法行為而被侵害,如果受害者認定侵權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那麼受害者就可以直接要求侵權人所在的單位來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無疑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於無法認定侵權行為為職務行為的情形,則只能要求侵權者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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