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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XX與青海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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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琳,青海XX事務所律師。

韓XX與青海XX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被告:青海XX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地西寧市城中區同安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韓XX與被告青海XX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韓XX於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韓XX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韓XX負擔。

審判員  李永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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