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傷殘鑑定沒有明確時間限制,但通常在工傷認定之後,待傷情相對穩定時進行。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如果錯過工傷認定的時間,就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更不談傷殘鑑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