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是司法實踐中一種很常見的訴訟類型,但是,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完整法律流程,很多人卻知之甚少。那麼,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法定程序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3、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5、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6、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7、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 才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8、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9、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到二審法院交費)
2、 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1)維持原判
(2)改判
(3)發回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對判決不服可申請再審。但申訴不影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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