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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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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是怎樣的

醉酒駕駛肇事辯護詞是怎樣的

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時,已盡安全注意義務。被告人在借道右轉彎前,車速已減至10km/h,打轉向燈,且在察看過右側後視鏡,在確認右側無車輛的情況下才借道右轉彎。證人張某在公安的《詢問筆錄》也印證以上這一點。

2、被害人駕駛燈光不合格的車輛,以致被告人盡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由於被害人的摩托車車頭大燈不亮,事發當時天色陰暗,道路上又無路燈照明,被害人車速又快(從被告人被撞車輛駕駛室右側後門被撞凹陷情形判斷),被告人已盡了注意義務但無法避免。綜上,從事故發生的客觀和主觀因素分析,被告人已盡最大安全注意義務,不存在疏忽大意、沒有確保安全的主觀過失。

二、從現有的證據判斷,被告人不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1、被告人駕駛車輛制動、轉向、燈光均合格,減速、打燈看鏡等動作均按規操作,仍無法發現危險的情況。

2、被害人駕駛無號牌、燈光不合格的摩托車,摩托車後座帶有體積較大的裝載箱子,快速行駛,直撞被告人的輕型貨車,致輕型貨車的駕駛室右側後門嚴重凹陷。被害人在駕駛過程中也沒有佩戴頭盔,以致事故發生時頭部未能得到有效保護。

三、公安部門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實,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不當。

1、公安部門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痕跡技術鑑定,查明肇事車輛行駛速度和被害人是否採取剎車措施。

2、認定書對被害人是否佩帶頭盔避而不談。

3、摩托車載物的長、寬、高是否違反裝載要求也未查明。以上事實的查明對責任認定也會造成影響。

四、無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被告人肇事後在現場等候處理,要求同乘人員協送被害人到醫院,歸案後如實供述。被告人家庭困難,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兩個幼兒需要撫養,且其是外來人口,靠自己的雙手養活一家人,判決應該體現人道主義理念。肇事車輛已購買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

綜上所述,認為被告人疏忽大意是用事故的傷亡結果去推斷被告人的主觀心態,無視客觀事實。事實上,本案被告人已盡最大的合理注意義務。請求合議庭根據客觀情況認定被告人在交通事故應負的責任,判決其不構成犯罪;即使其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希望能對其適用緩刑。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接納。

最後加上辯護人的姓名和當事人的簽名就可以了。

綜上所述,在醉酒駕駛肇事當中,醉駕肯定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但是如果事故當中不是醉駕的一方也存在嚴重違反交通事故的行為,在進行責任認定的時候也不完全會把責任歸於醉駕,所以需要在案件審理的時候為自己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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