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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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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人順序是什麼
未成年人監護人首先是父母,父母不能擔任的按下列順序擔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