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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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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主要區別
是主觀方面不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要求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類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實踐中,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二是客觀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傷;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三是刑罰不同。犯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