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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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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立案流程

一個案件可以是複雜的也可以是簡單的,但是最開始都要經過報案才會處理,那麼如果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後又要怎樣撤銷呢,關於撤案的條件有哪些,怎樣的情況可以撤案,本站網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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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貪污犯,刑警介入符合程序嗎

貪污案件,是檢察院立案偵查,警察不能介入調查,刑警介入不符合法律程序。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餘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管轄。
(二)貪污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