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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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五年多長時間能出來
一般來説,判刑五年,最多減刑一半刑期,最快兩年半後釋放。但若罪犯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現,則所獲減刑幅度會更大。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按照減刑的有關法律規定,實際刑期不能少於原刑期的12。又根據法律規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所以,判決五年,必須先執行滿一年,最多可以減去兩年半刑期。但是,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也就是説,如果該罪犯有重大立功,無需等待執行滿一年刑期才能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罰也不用大於等於原刑期的一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