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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架輕傷要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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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架輕傷要怎樣判
未成年打架輕傷要怎樣判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打架致輕傷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打架造成輕傷的不予刑事處罰,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