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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鑑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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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鑑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合同糾紛中鑑定人是否出庭作證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糾紛中的鑑定人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時,應當出庭作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