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迴避複議
刑訴法中可以決定可以複議法律條文如下: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公安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控告人對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認為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被罰款、拘留,被處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