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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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判決
(一)確認違法判決
1、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二)確認無效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在通過上文的分析之後,我們瞭解到行政訴訟判決可以分為四種情況,就包括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判決、變更判決以及確認判決。其中確認判決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即確認違法判決和確認無效判決。若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並不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或者不存在合法依據存在重大並且明顯違法的,則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那麼法院也會判決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