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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税扣税憑證計算的增值税税額。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税抵扣範圍,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也不納入增值税改革範圍,即企業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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