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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後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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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後可以轉讓

商標就是公司或企業的重要財產,是區別與其他商品的重要標誌,也是用户辨認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標的取得必須經過規定程序才能取得,這樣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該公司已登記的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在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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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PCT的成員國,並且是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中國單位或個人申請國際專利的具體辦法如下:

1.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或者在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在接受申請人委託後,應當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文件送交專利局備案。

2.台灣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申請人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證明文件,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區的中國同胞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並在請求書中指明中國專利局為國際檢索單位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供國籍證明文件,並委託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3.中國居民或者國民按照本辦法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的,其主管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是中國專利局。

另外,中國人到外國申請專利,還可以通過巴黎公約途徑來進行。

中國人到國外申請專利主要有兩條途徑:PCT國際申請和巴黎公約途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PCT國際申請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PCT國際申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

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就是指申請人依據PCT條約所規定的程序向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行為。廣義的PCT國際申請,不僅包括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還包括以該申請文本為基礎,30個月內,向PCT條約成員國請求獲得國家專利權的階段(國家階段)。

巴黎公約途徑,是指依據巴黎公約所規定的優先權,利用在一個國家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為優先權,在12/6個月內,直接向有意在其獲得專利授權的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

兩者的優劣比較簡介如下:

PCT國際申請相比巴黎公約途徑,到具體國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的時間要長的多,給申請人的申請決策提供了更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利用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對該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進行初步評估,並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是否要到具體國家去申請。可以對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合適配置。

PCT國際申請途徑相比巴黎公約途徑而言,需要“多付出”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的費用。

PCT國際申請的提交即相當於在所有PCT成員國提交了專利申請,為“製造”牴觸申請提供了機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人就該技術在這些國家獲得專利權。而巴黎公約途徑則難以具備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