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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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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説,《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