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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的要約方式應符合哪些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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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的要約方式應符合哪些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的要約方式應符合哪些規定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內容足夠確定,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在商業活動及對外貿易中,要約常被稱作發價、發盤、出盤、報價等。
一項締約的意思表示,是否構成一項要約,不在於它的形式,關鍵在於其實質。因為構成要約的意思表示,應該具備以下要件: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4)須表明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的意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