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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1998.11.27〔1998〕高檢研發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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