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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鑑定;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範制定鑑定方案;
(四)對鑑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鑑定文書。
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鑑定,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必要時,應由委託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檢驗取樣和鑑定取樣時,應當通知委託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場。司法鑑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並依鑑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託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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