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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不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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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不需要公證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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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之間贈與房屋不需要公證的法律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與受贈人無論是否屬於近親屬,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公證或必須不公證。是否公證都屬於雙方的自願。因此沒有,近親屬之間的贈與就可以依法不做公證的類似法律規定。2、依據合同法186條,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性質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此規定。因此,也就是説只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對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贈與人就已經喪失了任意撤銷權。3、合同法192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範圍,包括合同法186條規定的,不能撤銷的情形)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B、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4、合同法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法定繼承人、監護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本條款,同樣適用合同法186條規定的,不適於撤銷的情形。5、合同法195條規定,因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規定的外延,應包括已經履行的不得主張返還,尚未履行的可以不予履行。6、合同法194條規定,贈與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86條、192條、193條、194條、195條